(2017)赣112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丽友与林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友,林求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60号原告:钟丽友,女,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林求水,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钟丽友与被告林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钟丽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丽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原告钟丽友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