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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文旺与胡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旺,胡占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刘文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胡占武,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刘文旺与胡占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刘文旺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晓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