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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68号原告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12号。法定代表人苏熊。委托代理人曾蓓蕾,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丁亮,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68号花园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宪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发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63元,减半收取6031.5元,由原告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