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敏与被执行人李洪波、李淑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敏,李洪波,李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船员,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李淑艳,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二被执行人李洪波、李淑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明敏人民币175323.21元及罚息2976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合计180219.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与另案(2017)辽0681执5号相互抵顶,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39000元。本案执行费256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1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