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龙兴与王连财、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兴,王连财,王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兴,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连财,男,1964年12月26日生,农民,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培英,女,1966年7月5日生,农民,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王龙兴与王连财、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29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