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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龙兴与王连财、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兴,王连财,王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兴,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连财,男,1964年12月26日生,农民,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培英,女,1966年7月5日生,农民,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王龙兴与王连财、王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29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