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国贤与宋文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贤,宋文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10号原告:孙国贤,女,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守军,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文双,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国贤诉被告宋文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