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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国贤与宋文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贤,宋文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10号原告:孙国贤,女,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守军,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文双,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国贤诉被告宋文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