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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傅开良与荣县狮子岭高岭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开良,荣县狮子岭高岭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11号原告:傅开良,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周小圆,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狮子岭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欧家村6组。法定代表人:沈明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傅开良诉被告荣县狮子岭高岭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傅开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开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开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开良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