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徐力、鲁华、李红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住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34580483XA。法定代表人: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德兴,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3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徐力,男,生于1980年10月30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抵押人):鲁华,男,生于1977年5月7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抵押人):李红樵,女,生于1978年5月8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鲁华之妻)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徐力、鲁华、李红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林权移送评估,因评估机构无林权评估资质,导致本案无法启动评估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