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俊与文琴、文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文琴,文成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698号原告:周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琴,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文成根,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原告周俊与被告文琴、文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斯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