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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昆与王振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昆,王振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441号原告石昆,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海,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易县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5699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主楼9楼。负责人:王小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昆与被告王振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昆撤回对被告王振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石昆负担。审判员  杨艳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