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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德贤与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贤,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312号原告:罗德贤,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春蚕巷1号B座5-6单元1层(湘雅社区)。法定代表人:黄远和。原告罗德贤诉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罗德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德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德贤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