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小英、丁维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英,丁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维才,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与被执行人丁维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71.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4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