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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林凤业、钦州市景泰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业,钦州市景泰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林凤业,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景泰大酒店,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符东德,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凤业依据钦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钦州市景泰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材料移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