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白云录申请执行卢美安、陈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录,卢美安,陈自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录,男,1967年12月2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卢美安,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寻甸县功山镇。被执行人:陈自菲,女,1986年3月10日生,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寻甸县功山镇功山。白云录申请执行卢美安、陈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美安、陈自菲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李顺林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