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桂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39号原告庄某,女,28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桂某,女,25岁,朝鲜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桂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桂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解桂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