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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庄某与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桂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39号原告庄某,女,28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桂某,女,25岁,朝鲜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桂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桂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解桂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