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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841号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二干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朱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贝(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砼(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法定代表人:冯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