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国煌、谢美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煌,谢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煌,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谢美发,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美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美发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美发名下车牌号为闽B×××××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