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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泽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朱泽国,男,汉族,1953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迎江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欣荣油脂公司1号科研综合楼一层、二层。朱泽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