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任某1、任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任某1,任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90号原告:曾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1,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任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曾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