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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小俊与段波、秦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俊,段波,秦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俊,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段波,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秦卫星,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小后路177号。本院在执行张小俊与段波、秦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卫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卫星在中国工商银行XXX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