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51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冠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战,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金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清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大地公司称:1、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邦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是金邦公司伪造的。金邦公司的损失并不存在,双方签订的买卖面砖是普通货物而非金邦公司所称的定身量做的专用货物,并非加工承揽合同。金邦公司所供应的面砖并非自已生产出来的,而是购买福建南安市力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泰公司)的面砖再转卖给申请人。金邦公司在仲裁开庭时提交的照片和力泰公司《联系函》,均不能证明是金邦公司定身量做的面砖已经烧制出来并堆放在仓库。2、金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对力泰公司进行了赔偿,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已发生。裁决书认定大地公司赔偿金邦公司495648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尤其是照片拍于何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大地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鉴定勘验申请书,请求仲裁庭对力泰公司进行实地勘验,只有到现场看才能确定面砖是否已烧制并堆放在仓库。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金邦公司称,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大地公司所订购的近五万平米外墙砖是专门针对其工地具体需要,按照货物样本、颜色,由金邦公司委托生产商定向生产的,具有专属性,属于特定物。基于加工承揽关系,金邦公司委托力泰公司生产并支付货款,而大地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已经生产出来的货物积压造成巨大损失,应由大地公司承担。2、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庭对专门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仲裁庭对已掌握的事实进行判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大地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鉴定勘验申请,未明确鉴定标的,仲裁庭要求大地公司提供,但未补交材料,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勘验。大地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鉴定勘验申请书》与本案提交的申请勘验内容不一致。仲裁时提交的是对驻马店工地的各项返工、窝工、材料更换等损失进行鉴定,而在本案中提出的申请是去力泰公司进行实地勘验。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大地公司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241号裁决,裁决:1、大地公司向金邦公司支付已供外墙瓷砖剩余货款31908元及违约金(以319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大地公司赔偿金邦公司损失495648元;3、驳回大地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另查明:大地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金邦公司自费将价值495648元的外墙砖运送至申请人大地公司单位,交付给大地公司,若不能交付货物,赔偿损失49564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地公司称金邦公司隐瞒、伪造证据,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大地公司申请的理由均是对仲裁庭实体处理有异议,本院无权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大地公司称仲裁庭未进行现场勘验而直接认定赔偿金邦公司的货物损失,程序违法。仲裁庭依据金邦公司提交的货物存放照片及支付货款的收据,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程序并无不当。结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地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郑州仲裁委员会请求金邦公司交付货物或赔偿相应损失,已寻求另案解决。综上,申请人大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驻马店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驻马店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