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金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924号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兴,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金云,系公司员工。被告:孙金妹,女,198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