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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英与杨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杨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594号原告:王英,女,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杨家荣,男,1957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王英诉被告杨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时,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经对原告进行释名,原告不愿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提供被告住所、联系方式不详,无法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退回原告王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