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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春霞与李艳霞、徐德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霞,李艳霞,徐德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3民初2216号原告董春霞,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霞,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德峰,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艳霞的丈夫。原告董春诉被告李艳霞、徐德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春霞诉称,二被告李艳霞、徐德峰私自在原、被告共用的楼梯口焊一个铝合金门,并锁上致原家无法通行、居住,已侵犯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请求:1、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通行;2、被告支付经济赔偿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艳霞、徐德峰于2017年7月26日前将其在平舆县西塔寺街燃料公司院内南楼东单元四层楼梯口安装的铝合金门拆除;二、原、被告为此事的纠纷至此结束,以后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春霞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