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惠雄与姜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雄,姜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140号原告:胡惠雄,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吕阳,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雄与被告姜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雄于2017年7月23日以已与被告姜吕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吕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雄撤回对被告姜吕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胡惠雄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