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惠雄与姜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雄,姜吕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140号原告:胡惠雄,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吕阳,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雄与被告姜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雄于2017年7月23日以已与被告姜吕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吕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雄撤回对被告姜吕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胡惠雄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