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蒲锦贵与雷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锦贵,雷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2民初1552号原告:蒲锦贵,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雷建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住四川仁寿县。原告蒲锦贵与被告雷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锦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锦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安岳中盛、乐至文峰桅建等工地从事杂工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8150元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据了欠条,并约定在2017年3月底前付清,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雷建新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蒲锦贵受被告雷建新雇佣在被告承建的安岳中盛、莱茵春天,乐至文峰桅建、宏盛车业房屋工地为其从事栏杆安装工作,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经原告催讨,2016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据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蒲锦贵在安岳中盛、莱茵春天,乐至文峰桅建、宏盛车业等工地安装栏杆的工资503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叁拾圆正。在3月底前付清。欠款人:雷建新(加盖手印),2016年8月19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据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蒲锦贵在安岳中盛安装栏杆的工资312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贰拾圆正。在3月底之前付清。欠款人:雷建新(加盖手印)”,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据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雇用原告从事房屋的栏杆安装,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据了欠原告工资共计8150元的事实,有被告自书的两张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对该事实的默认,现被告未及时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系被告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蒲锦贵劳动报酬人民币8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雷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