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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军平与文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平,文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2615号原告:郭军平,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文洪福,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郭军平与被告文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洪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本金45000元、月利率2%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被告文洪福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郭军平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1月15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2%。当日,原告将45000元现金交于被告文洪福本人。2017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后,被告要求借款延期3个月归还,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郭军平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注2017年5月15日前还清没有利息,如不还清,从2016年11月15日到还清日的利息由文洪福承担,利息承担贰分。文洪福.2017.2.28.”。借款宽延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借条加以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利息约定明确,且该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洪福归还原告郭军平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文洪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雷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