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立平、苏志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立平,苏志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苏立平,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苏志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立平与被执行人苏志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志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志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