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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亮与被执行人宁继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亮,宁继红,王某某,王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46号之一原告宝亮,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宁继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诼州市。被告王某某,男,2013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诼州市。法定代理人宁继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诼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张淑娟,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贵良,男,83岁,汉族,无如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宝亮与被执行人宁继红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满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被继承人王海兵名下的满洲里市南区东铁128号房屋拆迁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8000元,因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故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8550元。本院已依法向协助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已和解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