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卢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卢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地址:安阳市东工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00055992948。法定代表人马开廷,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忠,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马投涧工商所所长。被执行人卢烨,女,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安分局以需要补正材料为理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安阳市工商管理局龙安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卢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