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涛、张仁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涛,张仁毫,张仁思,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21号申请人:徐涛,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张仁毫,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生,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张仁思,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被申请人:李慧,女,1991年5月12日生,彝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申请人徐涛与被申请人张仁毫、张仁思、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张仁毫、张仁思、李慧价值445000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罗房权证罗雄字第××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张仁毫、张仁思、李慧价值445000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暂收人民币500元,暂由申请人徐涛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