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德轩与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轩,李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373号原告乔德轩,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长青,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轩诉被告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乔德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德轩撤回对被告��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乔德轩承担。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