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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德轩与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轩,李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373号原告乔德轩,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长青,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轩诉被告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乔德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德轩撤回对被告��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乔德轩承担。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