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844吕二香与刘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香,刘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844号原告:吕二香,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松,泰州市海陵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岚岚,泰州市海陵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祥,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二香与被告刘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二香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