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尚富、杨森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尚富,杨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尚富。被执行人杨森英。申请执行人晋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23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0054.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尚富、杨森英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