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科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威海泰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科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威海泰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69号原告:威海市科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2324594K,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南端。法定代表人:马志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传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泰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1968795K,住所地威海市香港路19-10号。法定代表人:董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科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泰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科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许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开堃书 记 员 周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