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虎与李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李桂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56号原告:刘虎,男,1995年2月24日,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宗慕妮、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桂凤,女,1966年3月24日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虎与被告李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桂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桂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桂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