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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法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法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2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法力,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市高新园区华录园美食客广场厨师,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法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法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剪刀、斧头各一把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黄法力追缴人民币545元返还被害人赵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法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法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法力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法力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孝鹏审判员  何晶晶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