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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春生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生,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曹春生,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1686部队旧址(闻喜侯村)。法定代表人李全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曹春生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全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