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蓉、方明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74号原告: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卢忠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华,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蓉,女,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翔,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明智,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蓉、方明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蓉、方明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朱蓉、方明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蓉、方明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艳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 陪 审员 柏 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毕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