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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应建与简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应建,简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77号原告:柯应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简建平,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柯应建为与简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简建平归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柯应建到庭参加诉讼,简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简建平归还柯应建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简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萍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