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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高、孙进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高,孙进标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高,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进标,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志高因与被申请人孙进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