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652号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源,男,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