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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414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1414号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XX,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姗姗,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仕传法,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该社区副主任,住本市泉山区。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40838元;2、被告因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15648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王圣强,系被告股东)双方于2012年4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风华园内北侧综合楼二层用于公司经营,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协议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11月14日,被告拖欠租金共计140838元、物业费15648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迁出该租赁房屋,租金计算至2016年11月14日。因被告未付租金及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晟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7日,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晟通公司股东王圣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房屋坐落在风华园内北侧综合楼二层,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用途为公司……二、租赁期限:租期五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三、租金:房屋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柒拾壹万元整,即: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租金为贰拾陆万元整,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为肆拾伍万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四、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贰万元整,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乙方交付的房屋经甲方确认房屋结构及设备完整、所有费用结算后,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五、租金交付形式:租金按年计算,先交租金,后用房屋;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交租金总额的1%;如乙方拖欠租金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六、(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房屋正确使用;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时,有权中止乙方继续租用(包括停水、停电、锁门等强制措施,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追回其应交租金并作违约处理;3、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收回出租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10%计算。(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有权对所租房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并正确使用,如发生安全等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2、乙方保证按期交纳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3、乙方有义务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租赁期间房屋、设施及装修损坏的,乙方应立即恢复或向甲方全价经济赔偿(维修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因乙方使用水、电、气等不当造成有关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负责。七、其他约定……八、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并终止本协议。九、其他条款:因政府或甲方建设等需要时,乙方应按时搬迁,甲方不予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将涉案房屋交与被告经营使用。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曾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12月18日向被告晟通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被告晟通公司支付欠交的房屋租金。2016年1月25日,被告晟通公司出具《晟通公司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因本公司2015年度流动资金紧张,欠徐州市泉山区泰山社区房租一事,请求暂缓上缴,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6年3月底之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还清”。2016年4月28日,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向被告晟通公司发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今被告晟通公司拖欠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房租共计120000元,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要求被告晟通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后于2016年5月6日前缴纳拖欠的租金120000元,逾期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晟通公司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晟通公司承担所欠房屋租金按拖欠天数乘以欠交租金总额的1%计算的滞纳金。2016年5月20日,被告晟通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就拖欠泰山社区居委会房租一事,经公司研究决定以下还款计划:2016年6月15日前结算六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31日前结清所有拖欠房租剩余款项。”被告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共计向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支付租金500000元。2016年11月15日,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XX(甲方)与孙长伟(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乙方因欠甲���房租,按合同约定,甲方收回位于风华园内北侧综合楼二楼,乙方无条件同意在7日内搬离租赁房屋内所有物品(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22日),乙方如超出约定期限,房内物品为自愿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理,同时接收房屋,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在搬离物品时,不得破坏房屋整体结构、地面、线路、墙体、门窗等装潢设施。3、为相互监督,甲方每天留4名保安,三班制,监督乙方搬家并维护甲方权益,乙方为甲方留置的保安提供休息室。4、乙方所欠甲方的房租,按协议收取到2016年11月14日止。2016年2月18日,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山社区居委会支付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风华园小区商业用房物业费(约定建筑面积8200平方米)及滞纳金,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苏031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泰山社区居委会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8080元及滞纳金35424元,合计153504元。原告泰山社区居委会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500000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20000元租赁保证金。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物业费由被告自行交纳,但此后因风华园小区另行委托物业公司,被告便不再支付物业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按期交纳租金及水、电等相关费用,该约定包含了物业费,且原告已经实际代替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交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根据被告所承租的面积,其应承担的物业费及滞纳金为15648元。原告按照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450000元的约定计算出每年租金150000元,故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双方终止租赁协议时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数额为640833.8元,被告已实际支付500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40833.8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付给对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水、电等相关费用,且被告也交纳了2014年之前的物业费,原告亦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了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的义务,故被告应当就其所承租房屋应分担的物业费及滞纳金部分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主张物业费及滞纳金15648元不超过被告应承担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拖欠房屋租金140833.8元;二、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付违约金15000元;三、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15648元。四、驳回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80元,由被告徐州晟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人民陪审员  汤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