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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则成与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则成,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179号原告:盛则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2145。法定代表人:廖伟彪,总经理。被告:李明东,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则成诉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盛则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则成撤回对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盛则成承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