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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孟秋、胡永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孟秋,胡永继,肖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孟秋,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胡永继,男,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肖义春,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5号杨孟秋与胡永继、肖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孟秋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