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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桂滔与王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滔,王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835号原告:叶桂滔,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麦国宽,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胜,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一、二、六、七、八层。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滔诉被告王显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桂滔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桂滔负担。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婷书记员  冯奕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