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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晏某申请执行尤某、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尤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晏某。被执行人尤某。被执行人尤某某。申请执行人晏某申请执行尤某、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尤某的工资账户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尤某、尤某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