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更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454号罪犯张更,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朱建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树仁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洪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张更驾驶车牌号为豫P×××××松花江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淮阳县新站镇夏楼村路段时,与逆行行驶的车牌号为豫P×××××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松花江客车乘车人张安全、刘元元当场死亡,郑凯凯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东海受伤;大型客车乘车人多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罪犯张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六次评审鉴定,二次优秀,二次良好,二次一般。2016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更减刑,确已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马磊及同监犯人李超、尚三民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民事赔偿57530.79元未赔偿,应从严把握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肖玉学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