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陋室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约19时44分,当车行至和县历阳镇镇政府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许某在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下庄喝酒,酒后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迎江路、龙潭路,在陋室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约19时44分,当车行至历阳镇镇政府门前路段时,与自东向西由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和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二份。同年12月23日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26日,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血样进行检验,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被告人许某持准驾驶车型E型驾驶证,有效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结论告知书;证人郑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