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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天良、刘旭光、曲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天良、刘旭光、曲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7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交执行款40911.00元。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天良、刘旭光、曲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